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心理学依据。现代西方学习心理学联络派的代

发布时间:2022年4月22日更新时间:2023年11月9日作者:未知文章ID:61089浏览:

【原文】
    材料一:
    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心理学依据。现代西方学习心理学联络派的代表斯金纳认为:愉快的结果可强化其行为,不愉快的结果可抑制其行为。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,以抑制其不当行为。
    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教育学依据。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,社会生活充满着各种规则和惩戒,教育要为学生的社会生活做准备,就不能一厢情愿地否定教育惩戒,否则学生不能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,不能锻炼出承担责任、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。
    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据。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,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的职责,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管理学生的职业权力。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,否则就是不作为,就是失职。同时,教有惩戒权还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,教师必须具有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专业自主权。教育惩戒权是其专业自主权的必然组成部分。
    教育惩戒绝不是一罚了之,而应该一个系统工程,要在刚性之外保持灵活性,要兼顾不同学生个体的特点。这是因为教育惩戒终归为了教育。只有目的正确,才能对学生的行为做出正确的判定,继而选择适宜的方法。
    (摘编自“360百科”“教育惩戒权”)
    材料二:
    从9月24日《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(草案)》,规定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“罚站罚跑”,到11月15日《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(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)》删除“罚站罚跑”,前后不到两个月,教师惩戒权因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又回到了讨论的原点。
    教师惩戒权无法兑现,还与大多数家长不支持教师惩戒有关。对于教师惩戒,大部分家长只能接受口头训斥。此次征求意见稿,明确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。可是,作为教育主管部门,谁会去出台容易刺激家长的具体惩戒规定呢?
   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。从现阶段来看,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并没有受到上位法的保护,教师惩戒权从纸上落到地上,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。
    (摘编自维扬书生《别让教师惩戒权成为纸上权利》,“红网”2019年11月18日)
    材料三:
    事实上,对于“罚站罚跑”条款被删除,不必过度解读和担心。“罚站罚跑”的提法从无到有,再从有到无,不是简单的“自我否定”,而是基于现实的复杂性、多样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更理性、更审慎的解决问题的路径。与其一味在“罚站罚跑”上纠结,不如多方倾听,将更有利于完善整个条例。
    广东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,其意义不在于制定出哪些具体的惩戒措施,而在于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,并给出了原则性、指导性的要求。
    (摘编自陈广江《比“罚站罚跑”更值得关注的是恰当行使惩戒权》,《工人日报》2019年11月19日)
    材料四:
    日前,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《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》。此前,上述条例草案中,教师可对学生采取“罚站罚跑”条款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争议,经过意见征求后,已被删去。
    通过后的条例用专章予以归纳规定,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,也给惩戒划定了尺度。惩戒不等于惩罚。近年来,个别失去边界的体罚打着“惩戒”之名,造成令人心有余悸的后果,破坏了师生关系,妖魔化了教师群体的形象,也完全背离了让学生意识到自身所犯错误的教育本意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明确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。条例对于草案中“罚站罚跑”等表述的删除,使教师行为有度,也符合我国上位法的规定。
    从现实情况看,许多运用不当的“惩戒”都源于教师本人的情绪化举动,这时候,单单依靠师德的“人治”还不够,“法治”必须先行。在推动教育惩戒立法的过程中,必须谨慎,以保障学生基本权利、促进学生生命成长为出发点,遇到问题须及时纠正与修订。
    (摘编自谷珵《“戒尺”归位,有法撑腰与有度可依并举》,《教育家》2020年5月1日)

【问题】
    4.下列对“教育惩戒”相关内容的理解,不正确的一项是(3分)
    A.教育惩戒具有心理学依据。斯金纳认为,当人的行为带来不愉快结果时,应予以抑制。
    B.教育惩戒具有法理依据,是教师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合理行为,应受法律法规保护。
    C.教育惩戒应保持灵活性,不同学生个体的特点会存在差别,惩戒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
    D.教育惩戒与惩罚性质不同,但在程度上较难把握,这也是“罚跑罚站”引发争议的原因。
    5.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概括和分析,正确的一项是(3分)
    A.学生想要培养规则意识、培养承担责任与挫折的品质,最有效的方法是接受教育惩戒。
    B.大多数家长不支持教育惩戒,是因为对惩戒的目的认知不足,没能着眼于学生长远发展。
    C.教师明确教育惩戒目的并提高职业道德水平,有助于其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选择合适方式。
    D.立法部门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下放,是在逃避棘手问题,这将使立法变得更加艰难。
    6.针对《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》中“罚站罚跑”条款从提出到被删除这一变化,材料二、材料三和材料四的态度和观点分别是什么?请进行简要分析。(6分)

【参考答案】
    4.A
    考查前后文关联的句子的理解。由后文“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,以抑制其不当行为”可知,斯金纳所说的“不愉快的结果”不是学生的行为后果,而是“教育惩戒”。
    5.C
    C项见于原文材料一最后一段和材料四最后一段;A“最有效”原文无据;B“对教育惩戒的目的认知不足,没能从学生的长远发展考虑问题”说法有误,可能原因很多,比如担心教师惩戒过度;D材料二并没有说立法部门下放惩戒权是逃避,材料三的评价“原则性、指导性”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立法部门的工作原则。
    6.①材料二持否定态度,认为此举退步,这使教师惩戒权成为了空谈,其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。
    ②材料三持肯定态度,认为立法本身就已经是进步,此举是理性解决问题的表现。
    ③材料四持肯定态度,认为此举谨慎,既使教师行为有度,保护教师,又能保障学生的权利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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