纵囚论

发布时间:2016年5月29日更新时间:2023年7月23日作者:欧阳修文章ID:30633浏览:

【原文】
    纵囚论
    欧阳修
    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。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宁以义死,不苟幸生,而视死如归,此又君子之尤难者也。
    方唐太宗之六年,录大辟囚三百余人,纵使还家,约其自归以就死。是以君子之难能,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。其囚及期,而卒自归无后者。是君子之所难,而小人之所易也,此岂近于人情哉?
    或曰:罪大恶极,诚小人矣。及施恩德以临之,可使变而为君子。盖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。
    曰:太宗之为此,所以求此名也。然安知夫纵之去也,不意其必来以冀免,所以纵之乎?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,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,所以复来乎?夫意其必来而纵之,是上贼下之情也;意其必免而复来,是下贼上之心也。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,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?不然,太宗施德于天下,于兹六年矣,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,而一日之恩,能使视死如归,而存信义。此又不通之论也。
    然则何为而可?曰: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。而又纵之,而又来,则可知为恩德之致尔。然此必无之事也。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,可偶一为之尔。若屡为之,则杀人者皆不死,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?不可为常者,其圣人之法乎?是以尧、舜、三王之治,必本于人情,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。

【问题】
    1.对下列句子中加点的词的解释,不正确的一项是(    )
    A是以君子之难能,期小人之尤者必以能也    期:要求。
    B罪大恶极,诚小人矣。    诚:的确,确实。
    C夫意其必来而纵之,是上贼下之情也。    贼:窥测。
    D不立异以为高,不逆情以干誉。    干:干涉。
    2、下列各组句子中,加点的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(    )
    A、盖恩得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,有如是者矣
    故远人不服,则修文德以来之
    B、纵而来归,杀之无赦
    郦元之所见,殆与余同,而言之不详
    C、及施恩德以临之,可使变而为君子
    尝以十倍之地,百万之众,叩关而攻秦
    D、不可为常者,其圣人之法可乎
    如吾之衰者,其能久存乎
    3、下列各句对文章的阐述,不正确的一项是(    )
    A、欧阳修在文中第一自然段对比分析了君子和小人的不同,为第二自然段的叙议预设铺垫。
    B、作者在第二自然中指出,唐太宗“纵囚还家”的做法不近人情常理,品德好的人难以做到的事情,品德坏的人势必难以做到。
    C、作者认为和唐尧、虞舜、夏禹、商汤、周文王的法制比较起来,唐太宗的法制根植人情之中,不标榜特殊来显示高明,不违背人情来追求名誉。
    D、作者认为唐太宗之所以“纵囚回家”,是为了追求一种以德服人的好名气,并不是表明他真正的宽以待人,怀仁天下。
    4、把文言文阅读材料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。(9分,每小题3分)
    ⑴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
    译文:
    ⑵方唐太宗之六年,录大辟囚三百人,纵使还家,约其自归以就死。
    译文:
    ⑶又安知夫被纵而去也,不意其自归而必获免,所以复来乎?
    译文:
    5、简要谈谈欧阳修对唐太宗“纵囚”的看法。(3分)
    答:

【参考答案】
    1、D(干:谋取,谋求,追求)
    2、D(语气助词,表反问,难道)。A前者用在主谓之间,取消句子的独立性;后者是代词,指远人,本国以外的人。B前者作连词,表示假设关系,如果;后者作连词,表示转折关系,可是。C前者作连词,表目的,来;后者作介词,拿,用。
    3、C(该项表述和原文意思相反,愿意应该是,作者认为和唐太宗比较起来,唐尧、虞舜、夏禹、商汤、周文王的法制根植人情之中,不标榜特殊来显示高明,不违背人情来追求名誉。)
    4、(1)刑罚重到判死罪的,一定是罪大恶极,这又是品德坏的人当中特别坏的人。(注意“于”、“乃”、“甚”及判断句式)
    (2)在唐太宗即位后的第六年,审查了判处杀头的三百多名罪犯,下令释放他们回家,约定他们到时候自己归来接受死刑。(注意“录”、“就”、“纵使”及定语“三百人”前置)
    (3)又怎么知道罪犯们在被释放回去的时候,没有想到他们只要自动归来就必定获得赦免,所以又归来的呢?(注意“夫”、“意”、“乎”及反问句式)
    5、答:作者认为唐太宗“纵囚”一事不近人情,不可为常法的,是一种“上下交相贼”的行为,指出国家的法治必须“不立异”,“不逆情”。
    参考译文:
    信用、道义应该体现在品德好的人身上,徒刑、死罪应该施加在品德坏的人身上。刑罚重到判死罪的,一定是罪大恶极,这又是品德坏的人当中特别坏的人。宁肯为正义而死,不肯随便侥幸地活着,因而把牺牲性命看作回家那样自然,这又是品德好的人当中尤其难得的人。
    在唐太宗即位后的第六年,审查了判处杀头的三百多名罪犯,下令释放他们回家,约定他们到时候自己归来接受死刑。这是拿品德好的人难能做到的事情,要求品德最坏的人一定要做到。那些罪犯到了期限,终于自动归来,没有一个过期的。这是品德好的人难以做到的事,却成为品德不好的人容易做到的事。这难道跟人情相近吗?
    有的人说:罪大恶极,的确是品德坏的人了;但是,等到施行恩德来对待他,可以使他转化成为品德好的人。因为恩德进入人的思想深,改变人的行为就快,是有这样的例子的。
    我说:唐太宗之所以做这些事,正是因为追求这种以德服人的好名气呀。然而怎么知道唐太宗在释放罪犯的时候,没有想到他们一定会回来希望赦免,所以释放他们的呢?又怎么知道罪犯们在被释放回去的时候,没有想到他们只要自动归案就必定获得赦免,所以又归来的呢?如果是唐太宗料到罪犯们一定会归来才释放他们,这就是上面窥测下面的心情;如果是罪犯们料到唐太宗一定会赦免他们才又归来,这就是下面窥测上面的心思。我只看到上面和下面互相窥测来凑成这种美名,哪儿有所谓施舍恩德的皇帝和那知道信义的罪犯呢?否则唐太宗对全国人民施行恩德,到这时已有六年了,不能使品德坏的人不干最坏的事,不犯最大的罪;却用一个短时间的恩德,就能使罪犯们视死如归,而且坚守了信用和道义。这又是讲不通的论调呀。
    既然如此,那么怎样做才对呢?我说:释放一批罪犯,如果他们到期归来,就杀掉他们,不要赦免。然后再释放一批罪犯,如果他们又归来,那就可以知道确实是被恩德所感召的了。然而,这是肯定没有的事情。至于释放后能归来就赦免他们,可以偶尔这样做一次。假如一再这样做,那么杀人的都可以不偿命了,这能作为治天下的正常法制吗?不能做正常的法制,难道是圣人的法制吗?因此,唐尧、虞舜、夏禹、商汤、周文王的法制,一定要植根在人情之中,不标榜特殊来显示高明,不违背人情来追求名誉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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